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
1、如果对方拿自己身份证注册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当事人自己就不能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
2024.11.11导读:身份证遗失后,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后该公司对外大量负债,进而使得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被限制高消费,进而影响被冒用人的正常生活,此时被冒用人才发现自己突然多了一个股东、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身份。对于身份信息被冒用取得公司登记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本判例为指导意见颁布以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被冒名登记信息人最终通过诉讼维权成功,特此推荐。
裁判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现被冒名股东已就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系列文件中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进行了举证,而冒名股东一则未能就其所述被冒名股东曾在《签章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中亲笔签名提供证据佐证,二则未能举证被冒名股东实际履行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对价支付义务,三则未能举证被冒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故仅凭并非由被冒名股东签名的将其作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无法证实系被冒名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确认被冒名股东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法律效力。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底原告杨俊洁身份证丢失,于2015年1月挂失并补办了身份证。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原告杨俊洁在上海打工,2017年2月后回到老家。2018年5月原告在购买高铁票时发现自己被“限高”,经多方打听才知道自己被变更为丹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镇派出所报案。经原告了解,2016年1月6日沈宏劼、徐丹妮将其持有的丹吉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奕巍,陈奕巍变更为丹吉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8日,陈奕巍将其持有的丹吉公司100%股份转让给原告杨俊洁,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日,丹吉公司出具《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将原告杨俊洁变更为丹吉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上文件中杨俊洁的签名均非原告本人所签。由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丹吉公司涉及诉讼六百余件,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害。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一审:一、杨俊洁不具有丹吉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二、丹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登记机关办理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杨俊洁变更登记为陈奕巍的变更登记手续,陈奕巍予以协助。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2民初16388号;(2020)沪01民终3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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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在当今社会,我们时常也都看到各种各样的新闻爆料说,很多人无缘无故名下怎么多出来一家或者两家甚至多家公司,不是担任法人就是股东。而且很多时候,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冒用注册的。所以,今天小编就来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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