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个税缴纳,公司注册资金未实缴

更新时间: 2024.11.08 20:23 阅读:

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情形时,往往需要重点关注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对于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当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往往事后难以补缴或规范。那么,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是否会构成发行人IPO的障碍呢?以下,本文将从规则、案例两个层面,分别对该问题展开论证。

一、从规定层面看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对IPO的影响

经检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板块首发业务审核问答相关规定,该等规定均未明确规定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将会构成IPO的障碍。

而从律师核查角度出发,相关规定亦未明确要求律师需要对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查,有关律师核查工作要求的规定具体总结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现行规定对于律师核查工作的要求,并未直接规定对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形的核查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无需对该事项进行查验,一方面,在IPO审核实践中该问题仍可能会引起审核部门的重点关注;另一方面,《执业细则》第十条第(十)项规定:律师需查验股权变动实施过程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如存在法律瑕疵,发行人、股权变动当事人是否已经采取补救措施,瑕疵事项的影响以及发行人、股权变动当事人是否因该瑕疵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仍然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那么,相关主体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股权变动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瑕疵”,尚需要结合相关案例进一步判断。

二、从实践层面看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对IPO的影响

经检索,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发行人历史沿革涉及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并不鲜见。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我们注意到,对于相关主体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股权变动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瑕疵”的问题,IPO审核部门在前述案例中均暂未提及,究其原因,我们初步理解,相关主体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乃至相关主体被处罚,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交易无效,故相关主体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必然导致“股权变动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瑕疵”。

总结前述案例,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相关主体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的,IPO审核部门可能会重点关注如下问题:其一,发行人本身是否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的风险?其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其三,对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如何规范、整改?

对于前述问题,发行人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论证:其一,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说明函,确认不会追缴该部分税金,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其二,从《税收征收管理法》角度,论证相关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已过5年征缴期,相关税金不会再被征缴。其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兜底承诺,由其承担税务主管部门可能征缴的税金、罚金、滞纳金等。

三、小结

根据上述规定及案例,我们理解,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并不必然构成发行人IPO的障碍。

一方面,从规则层面上说,首发上市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会构成IPO的障碍,现行规定对于律师核查工作的要求,也并未包括对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形的核查。

另一方面,从案例层面上看,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IPO审核部门可能会对此予以重点关注。但我们也注意到,实践中存在发行人历史沿革涉及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成功上市的案例。因此,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的,不必然构成发行人IPO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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